近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一項新的電池及蓄電池指令(第2006/66/EC號指令─電池指令),廢除自1991年起實施的原電池指令(第91/157/EC號),同時引入生產商責任及標簽規定。成員國必須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電池指令轉化為國家法令。
新電池指令擴大了舊電池指令(只適用于含若干汞、鎘及鉛的電池)的范圍,所有電池均納入其范圍內。新電池指令有兩大目標:(1)促進環保;(2)確保歐盟本土市場妥善運作。
新電池指令訂立了以下措施:
1.規定便攜電池的回收率;
2.限制便攜電池采用鎘,并制定豁免清單;
3.禁止將汽車及工業蓄電池丟棄于堆填區或焚化;
4.規定回收電池的循環再造率。
新電池指令規定,所有已耗用的電池和蓄電池必須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攜電池的總回收率應達到25%;2016年9月26日,達到45%。根據回收規定,工業電池生產商有責任向最終用戶收回已耗用的電池。截止目前,歐盟尚無工業和汽車電池回收率的相關規定。而事實上,歐盟這兩類電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成員國必須達到規定的循環再造率,因此回收程序須實現下列最低的循環再造效益:
(1)以平均重量計,鉛酸電池及蓄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65%;
(2)以平均重量計,鎳鎘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75%;
(3)以平均重量計,其他廢棄電池和蓄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50%。
本土市場目標方面,電池指令統一電池的產品規定,如限制使用汞和鎘(有方部分豁免項目,如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及無塞繩式電動工具)及引入3種不同的標簽規定:(1)化學符號Hg,Pb或Cd(如適用);(2)回收筒標簽及;(3)容量標簽。
如果進口歐盟的電池符合電池指令的要求,成員國不得禁止有關電池在市面上出售。
電池生產商(包括在成員國市場出售電池的各生產商)必須承擔回收及處理費用。根據電池指令,如果電器或電子設備裝有電池,其生產商也被視為電池生產商。
電池生產商須在其出售電池的成員國注冊。成員國應就違反電池指令訂立相稱及具有勸阻作用的罰款,并須確保有關條例的切實執行。
電池指令的條例可以確保生產商不會被征收雙重費用。裝于廢棄電器及電子設備之內的電池,將按照《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指令》的規定回收。從電器上拆除的電池,回收率將按新電池指令計算,并必須履行電池指令的循環再造規定。
新電池指令擴大了舊電池指令(只適用于含若干汞、鎘及鉛的電池)的范圍,所有電池均納入其范圍內。新電池指令有兩大目標:(1)促進環保;(2)確保歐盟本土市場妥善運作。
新電池指令訂立了以下措施:
1.規定便攜電池的回收率;
2.限制便攜電池采用鎘,并制定豁免清單;
3.禁止將汽車及工業蓄電池丟棄于堆填區或焚化;
4.規定回收電池的循環再造率。
新電池指令規定,所有已耗用的電池和蓄電池必須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攜電池的總回收率應達到25%;2016年9月26日,達到45%。根據回收規定,工業電池生產商有責任向最終用戶收回已耗用的電池。截止目前,歐盟尚無工業和汽車電池回收率的相關規定。而事實上,歐盟這兩類電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成員國必須達到規定的循環再造率,因此回收程序須實現下列最低的循環再造效益:
(1)以平均重量計,鉛酸電池及蓄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65%;
(2)以平均重量計,鎳鎘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75%;
(3)以平均重量計,其他廢棄電池和蓄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50%。
本土市場目標方面,電池指令統一電池的產品規定,如限制使用汞和鎘(有方部分豁免項目,如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及無塞繩式電動工具)及引入3種不同的標簽規定:(1)化學符號Hg,Pb或Cd(如適用);(2)回收筒標簽及;(3)容量標簽。
如果進口歐盟的電池符合電池指令的要求,成員國不得禁止有關電池在市面上出售。
電池生產商(包括在成員國市場出售電池的各生產商)必須承擔回收及處理費用。根據電池指令,如果電器或電子設備裝有電池,其生產商也被視為電池生產商。
電池生產商須在其出售電池的成員國注冊。成員國應就違反電池指令訂立相稱及具有勸阻作用的罰款,并須確保有關條例的切實執行。
電池指令的條例可以確保生產商不會被征收雙重費用。裝于廢棄電器及電子設備之內的電池,將按照《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指令》的規定回收。從電器上拆除的電池,回收率將按新電池指令計算,并必須履行電池指令的循環再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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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epnova
來源:電子工程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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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06-12/20061211105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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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蓄電池/電池/電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