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印貿易的快速發展以及我企業參與國際貿易廣度和深度的增加,中印貿易糾紛案件數量呈不斷增長趨勢,我一些中小企業在對印出口貿易中不時反映貨物被騙或與印度商人發生貨款糾紛。分析研究這些糾紛的共同特點,并提醒我企業注意對印出口風險防范顯得十分迫切而重要。
一、貿易糾紛的幾個共同特點
1.涉案企業大多為中小企業。
受騙的中國企業多數是鄉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普遍缺乏基本的國際貿易經驗和常識;印度小企業在騙貨得手后往往銷聲匿跡或改頭換面重新注冊一個新公司。
2.付款方式普遍采用高風險方式,而非即期信用證方式。
上述糾紛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中國企業往往在收到印度商人支付部分定金后便把貨物發往印度港口(有的中國企業甚至收到貨款10%的訂金后就發貨)。由于國際市場不斷變化,印度進口政策也時有調整,一些印度進口商,特別是一些中小公司隨時有可能以各種借口不履約。由于貨物抵達印度港口后進口商掌握著主動權,一些不法進口商在貨到后往往以種種理由不贖單提貨,并以此要挾出口公司,無理強迫中國公司一再降價和改付款方式為D/A,一些不法進口商甚至只等貨物在港口倉庫存儲到期后海關廉價拍賣,以達到以極低的價格買到貨物甚至完全侵吞貨物的目的。近兩年因以D/P、D/A方式交易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中國公司不斷增加。
3. 涉案金額普遍不大。
由于涉案金額不大,考慮到高昂的跨國訴訟費用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加之路途遙遠和語言障礙,多數涉案中國企業被騙后自認倒霉,放棄追償。一些不法印度進口商掌握了中國企業這種心理,行騙時更加肆無忌憚。某中國公司反映,印度Satyam物流私人有限公司在電話中甚至叫囂,“就騙你們中國公司,你們能把我怎么樣?”。
二、我中小企業在開展對印出口貿易中應注意的事項
1. 堅持采用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
一些印度商人常常以各種理由拒絕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我企業慎重考慮其背后隱藏的巨大風險。建議我企業按照世界上通行的國際貿易貿易做法,堅持采用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仔細、認真地審核并履行信用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嚴格按信用證條款執行。
2、印度法律允許出口商在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或因質量問題引起爭議的情況下將貨物退運。
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放棄貨物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運手續。如果進口商不愿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賣方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并辦理有關手續。如果貨物被進口商從海關提出,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進口商已交付的進口關稅可以退還80%-90%。
編輯:news
來源:駐印度經商參處
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07-3/200731391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