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鄭州可能限行電動自行車”的消息經媒體報道后,立刻在市民中引起了巨大的反響。鄭州市目前電動自行車擁有量約50萬輛,其中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具有腳踏行駛能力,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的電動自行車(俗稱“電摩”)為40萬輛,占總數80%以上,符合要求的僅有10萬輛,大量的電動摩托車對鄭州市道路交通產生極大的影響。
另外雖然電動摩托車低噪聲、無廢氣,以環保型著稱,但并非零污染產品。目前市場上電動摩托車所使用的電池65%是鉛酸電池,30%是鎘鎳電池。鉛酸電池被全球認為是最有害的污染物之一,鎘也是重要的污染源。按每輛電動摩托車每年產生2塊廢電池算,以目前的保有量每年將產生數萬計的固體廢棄電池,如果回收和無害化處理問題不解決,勢必造成對土壤、水源等的污染。因此,從環保角度考慮,在目前低價位的環保電池研制尚不成熟,廢舊電池回收體系及監督體系還未建立的情況下,不宜發展電動自行車。
鄭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對策研究
根據鄭州市抽樣調查結果顯示,電動自行車已經發展到50余萬輛,超過國家技術標準(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占60%,符合國家技術標準(20公里/小時)僅占20%,且電動自行車的發展呈現出自由快速發展的趨勢。
鄭州市如果不對電動自行車管理措施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電動自行車管理措施,電動自行車的發展和管理問題將會成為社會的突出問題,與鄭州市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極為不相符。同時,電動自行車目前發展趨勢為電動摩托車,鄭州市在97年以市長令的形式頒布了鄭州市限制發展摩托車,2007年將全部取消摩托車上路行駛,不對電動摩托車制定限制措施,將給城市交通管理帶來極大的交通問題。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種種問題,鄭州市需要由工商、質檢、交管等部門傾力合作,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質檢、工商部門聯手嚴把電動自行車的質量和銷售關。嚴格檢查,防止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流入市場,從源頭上減小電動自行車對交通安全的危害。
(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具有腳踏行駛能力,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應不小于25km;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電助動時以15-18km/h速度行駛)的噪聲應不大于62dB(A);電動騎行100k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于1.2kW.h;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以20km/h的車速騎行),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4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15m。
對于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電動自行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納入非機動車管理范圍,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進行登記,車主可憑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產品合格證到交警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安裝電動自行車牌,取得牌照前,不得上路行駛。
(三)全面取締電動摩托車(俗稱“電摩)政策。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以電動力驅動的輪式車輛,應認定為電動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不在國家發改委允許入戶上牌目錄,不能登記上牌,不得上路行駛。
但對為避免出現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借鑒國內其它城市管理措施,對已經購買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采取控制出行路線,3年取締政策:
一是,自政府發布公告之日起,3年后全面取締電動摩托車;
二是,對電動摩托車出行路線進行限制:自公告之日起,半年內市區一環(四橋一路、嵩山路、隴海路、紫荊山路)禁止電動摩托車通行。半年至二年內,市區三環內禁止電動摩托車通行。三年后全市禁止電動摩托車上路。
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長安大學
編輯:Ronvy
來源:商都網
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07-9/200793113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