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鉛蓄電池行業的快速發展,所引發的“血鉛”超標事件也日漸增多,鉛污染形勢嚴峻。特別是去年以來,我國部分地區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鉛污染事件頻發,影響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引起了行業內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管理和環保治理已成為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已于2012年5月11日發布,7月1日起正式實施。12月19日,工信部有關負責人就《準入條件》進行解讀表示,這是建國以來國家正式發布的第一部關于鉛蓄電池行業的準入條件。
《準入條件》明確規定:申請準入公告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必須符合《準入條件》中的所有要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將經初審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工信部;工信部組織有關協會和專家,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名單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了避免企業規避準入審核,《暫行辦法》強調: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準入審查申請書》;工信部將組織有關協會和專家,或委托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準入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產能、技術落后的企業將被徹底淘汰。在產能方面,《準入條件》要求現有企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20萬千伏安時;新建、改擴建企業年生產能力均不低于5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生產企業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而目前國內年產能在20萬千伏安時以下的鉛蓄電池企業數量約占行業企業總數的71%,這樣約七成企業將被淘汰。除此之外,《準入條件》還從工藝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衛生、節能與回收利用等諸多方面對企業提出了要求,如必須采用外化成工藝的單純商品極板生產將受到限制、逐步引導行業實現極板和電池聯合生產、推廣內化成等先進的生產工藝。
技術創新產品不受限制。《準入條件》考慮到某些新型電池尚不具備規模生產的條件,《準入條件》將“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列為不受生產能力限制的產品。
鉛蓄電池具有較大的市場,整治利好一體化企業。鉛蓄電池是目前化學電池中市場份額最大、使用范圍最廣的電池產品,在內燃機起動、大規模儲能等應用領域尚無成熟替代產品,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1年我國規模以上鉛蓄電池企業共完成總產量14229.6萬千伏安時,超過世界總產量的1/4,行業整治利好我國極板和電池聯合生產的一體化大型企業。
《準入條件》的實行將極大的推動鉛蓄電池行業的發展將使得行業集中度得到進一步提高,但是根據目前的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的發展情況看,有將近七成的企業面臨著淘汰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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