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充電樁等新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fā)改委四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下稱《通知》),稱中央財政擬安排資金對2013-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給予充電設施建設獎勵,重點集中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qū)。推廣數(shù)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年獎勵額度在1000萬元到1.2億元之間。
根據(jù)《電動汽車科技發(fā)展十二五專項規(guī)劃》,到2015年底,我國計劃在20個以上示范城市和周邊區(qū)域建成一整套由40萬個充電樁、2000個充換電站構成的網(wǎng)絡化供電體系,預計總投資在600億元以上。
有專家表示,目前新能源汽車推廣不力的重要原因便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和不完善,補貼的出臺顯然可以改善這一狀況,讓新能源車的推廣更為順利。
《通知》對在四部委批復備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給予獎勵;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按程序報經(jīng)四部委備案后,均可獲得相應的財政補貼獎勵。
對于地方政府推廣效果的好壞,四部委明確設定了最低標準,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qū)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qū)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shù)量不低于2500輛,2014年度不低于5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輛;其他地區(qū)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廣數(shù)量不低于1500輛,2014年度不低于3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5000輛。(推廣數(shù)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與其的折算比例為1∶1,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純電動客車以及鈦酸鋰等純電動快充客車與其的折算比例分別為5∶1、12∶1和20∶1。)達到標準方能獲得補貼。根據(jù)不同的推廣量,補貼標準也有所不同,最高可獲得1.2億元,而最低為1000萬元。
工信部此前公示的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表顯示,從2013年1月到2014年9月,新能源汽車推廣量超過1500輛的城市和地區(qū)僅有7個,在這7個城市的推廣量中,更多的也是在2014年間完成的。不過,按照各地政府發(fā)布的2014年新能源汽車目標推廣量,今年將會有更多的城市和地區(qū)爭取到國家的獎勵。
鑒于上述客車與純電動乘用車的較高的折算比例,有觀點認為,政府在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上可能將更加傾向于對電動大巴或者公交的支持,相對于新能源乘用車,在公共交通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不僅有利于集中管控,也有利于基礎設施的鋪設,最大化地節(jié)約資源和成本。
按照上述通知,國家給予的充電設施獎勵將嚴格“專款專用”,統(tǒng)籌用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wǎng)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等領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與此同時,四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考核,獎勵資金將根據(jù)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進行上浮或者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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